同性戀社會地位的變遷 (2)
從五十年代起,同性戀者開始組織起來。1951年,在美國洛杉磯成立了第一個同性戀組織,創始人是演員亨利·海伊,他是美國共產黨黨員,接受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因此把這個組織的形式搞得同共產黨類似,成員的身分是秘密的,有嚴密的科層制,內設中央集權的領導體系。組織所制定的目標是:聯合孤立的同性戀者,教育同性戀者認識到自己是一個受壓迫的少數派,領導他們為自己的解放而鬥爭。這個組織在麥卡錫時代大受迫害,後期轉向保守。這個組織同其他爭取同性戀權利的團體一起,為廣大的同性戀者提供了多種服務,其中包括法律顧問,提高覺悟,心理諮詢,贊助刊物,以及提供會議場所等等。1969年,一個更加富於戰鬥性的組織同性戀解放戰線宣告成立。
大規模的同性戀解放運動是以1969年6月29日發生在格林威治村石牆旅館中的警察與同性戀者的衝突為起點的,領導人是富蘭克林·凱莫尼。據說參加1969年同性戀示威遊行的人數高達400萬人。在石牆旅館騷亂的十年之後,美國已經擁有了一個世界上規模最大、組織最完備、最引人注目的同性戀群體。每年石牆暴動紀念日前後,美國的同性戀者都會舉行規模宏大的紀念、遊行活動。目前美國大約有600個同性戀者組織以及大量同性戀出版物。
在同性戀解放運動之前,美國的同性戀者只能通過地下網路聯繫,而現在,大多數美國城市都有了同性戀社區,儘管大多數的同性戀者並不在同性戀社區中生活,而繼續在一般人當中生活。這些同性戀社區與其他亞文化社區的區別在於,同性戀社區的居民全都是自願搬去那裡居住的,不像其他一些外國移民的小社區,其居民都是被迫滯留在那裡的人。
在同性戀解放運動的影響下,西方各國同性戀者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長期以來,與同性戀有關的法律的基調是把這種行為當作違反人類天性的罪行加以懲處的。在實行反法令的社會中,法律大多指責同性戀行為是違反人類天性的。這類法令的用語常常極不精確,結果法庭不得不自行決定是否把或都包括在法令的處罰範圍之內。一般的反法令要求證明被告確有針對某些體腔孔道的插入。除外,還包括,但一般不包括男對女的,卻包括女對男的,當然還包括男對男的。根據美國一些州的此類法令,對罪的懲罰是20年監禁,有個別州刑期高達60年。
雖然在有關同性戀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同性戀者實際上很少受到反法令的指控,但這一法律的存在會產生具有歧視性的結果:它將同性戀者置於潛在的敲詐勒索的危險之中。由於害怕暴露自己的同性戀傾向,害怕被家人、僱主或警方發現,許多同性戀者即使被偶然結識的陌生人毆打或搶劫也不敢報警。
20世紀下半葉以來,各國關於同性戀的法律開始明顯放寬。例如在瑞典,1944年以前,法律是制裁同性戀的;但自1944年起,同性戀行為只要不涉及18歲以下的青少年,不捲入特殊類型的關係(如師生關係),就不會觸犯法律。由於同性戀經歷對非同性戀少年的影響可能會保持終生,所以法律禁止與18歲以下的少年搞同性戀。
同性戀法律地位變遷過程中的最重要事件當推沃芬頓報告。1954年,約翰·沃芬頓公爵及一個著名的委員會開始檢查有關同性戀的英國法律。沃芬頓委員會報告的結論是:除非社會通過法律機構專門去將犯罪與惡這兩個概念等同起來,否則就應保留一個由個人來判定行為是否道德的領域,這個領域用簡明的話來說,不關法律的事。這麼說不是要寬恕或者鼓勵私下的不道德。相反,強調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純屬私下的及個人的性質,是為了強調個人與私下的責任。可以期望一個成熟的人會在沒有法律懲罰的威脅下,自覺地承擔起責任。(拉里亞等,第178-181頁)沃芬頓報告以其將法律領域與道德領域劃分開來的思想,對後世的法律思想產生了深遠的劃時代的影響。
按照這一思想,英國1956年頒布的性犯罪法規定,凡不在公共場所(包括公廁)雙方同意而且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不算犯罪;除此以外的行為仍以罪論處。1967年,英國法律終於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戀關係合法化。這一法律規定:年滿21歲,雙方同意的同性戀行為不算犯罪。但仍然限定,參與者在二人以上或在公共場合的同性戀行為應視為犯罪。此外,規定軍事及警察機構人員中的同性戀行為仍屬非法行為。
第二節同性戀法律地位的改變 (2)
人們一般認為,法律不應懲罰自願的、沒有受害者的行為,但是在美國,由於長時間的清教統治,性即是罪的觀念仍有強大的影響力。對於某些行為,法律把社會看成是受害者。這類法律的實質在於,任何不能導致生殖的性行為,都被認定為有罪。這就不僅要懲罰同性戀行為,也將異性戀關係中的非生殖性性行為置於應被懲罰之列了。金西在他的研究報告中曾提到這樣一個案例:一位婦女因為某些與性生活無關的事情與丈夫不和,狂怒之下,她報告警察說,丈夫和她進行過。在她丈夫被控犯有罪並在監獄關押一段時間之後,她後悔了,要求撤訴,但她的撤訴申請遭到拒絕。警察和法庭堅持維護原判的行動,就像州本身才是這一罪行的受害者。
一直到1962年,美國各州的法律仍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的行為都屬犯罪行為,甚至在夫妻之間進行的和行為均屬罪。從1962年起,美國伊利諾伊州頒布了新的法典,不再嚴格禁止成年人之間雙方自願的私下行為。1972年,康涅狄格州及隨後有19個州先後廢除了法令,但大部分的州仍然保留了法令。1975年11月,美國最高法院竟然判定,弗吉尼亞州禁止雙方自願的私下的同性戀活動的法令是合乎憲法精神的。最高法院的裁決還引用了聖經的訓誡。1977年6月7日,在佛羅里達州,還否決了一項關於保護同性戀者、不許在招工等方面歧視同性戀者的議案。由此可見,美國同性戀者要取得合法的地位是困難重重的。
在八十年代末,美國有22個州允許同性戀合法存在,其餘各州同性戀仍屬非法,但只判處罰款和處罰涉及重罪的行為。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很少有人因同性性行為被捕,因為這種行為多是在私人場所進行的。法律對同性和在公共場所中的同性戀活動加以管束,制裁往往是以猥褻、流浪、在公廁周圍逗留、拉皮條或向同性出賣男色等名義進行的。目前,仍有23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將同性戀視為非法,視交以外的一切反常性交為非法。這23個州對所謂反常性交的懲罰大多是自由刑,但量刑幅度從30天到無期徒刑不等,例如:阿拉巴馬,20年;阿里桑那,30年;哥倫比亞特區,1年;佛羅里達,60年;喬治亞,20年;愛達荷,終身監禁;肯薩斯,6個月;路易士安那,5年;猶他,6個月;瑪利蘭,10年;密芝根,15年;明尼蘇達,1年;密西西比,10年;密蘇里,15年;蒙坦那,10年;內華達,6年;北卡羅來納,10年;南卡羅來納,5年;奧克拉荷馬,10年;羅得島,20年;田納西,30天;德克薩斯,罰款500美元;維珍尼亞,5年。(周華山,第41-42頁)
在德國,18歲以上男子與未滿18歲男子進行猥褻,或將自己供對方作猥褻行為者,處5年以下自由刑,並課罰金。若行為人犯罪時尚未滿21歲,或犯罪行為違法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刑罰。
瑞士的有關規定為,引誘16歲以下未成年同性男女,實施或使忍受猥褻行為者;或利用他人之窮困狀態或公務或職務或類似的從屬關係,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實施猥褻行為者;或以同性人猥褻為常業者,處以輕刑。致人死亡,而且這種死亡是行為者可預見的,處5年以上重刑;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重刑。
在奧地利,有關同性戀的規定是,對於已滿18歲的男人與同性少年之間有猥褻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從事男性間以營利為目的的同性猥褻行為者,如不屬於與少年猥褻的情形,處2年以下自由刑。
綜上所述,西方大多數國家中同性戀法律地位的改變表現在,只要不違反以下三項原則,同性性行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這三項原則是:(1)不涉及未成年者;(2)不在公共場所進行;(3)雙方自願。換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發生在兩個成年者之間的自願的、私下進行的同性性行為。
據說,目前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承認同性戀同居者可以以家庭名義納稅;一些法院確認了同性戀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撫養費的權利;不少教堂還公開為同性戀者舉行婚禮。據說澳大利亞對政府公務員渡假作了新規定,過去規定可以攜帶妻子渡假,現在增加了可以帶同性戀人渡假的條款。在這些國家中,一些同性戀組織要求對不僱用同性戀者的公司進行懲處。同性戀者還開辦自己的酒吧、舞廳和夜總會。有些人甚至進入了教會領導階層和政府機關。在澳大利亞,由於他們一度控制了某地區的立法機構,結果產生了第一個要求用法律明確承認同性戀家庭的議案。
(楊遂全,第82-83頁)1988年12月,丹麥國會通過同性愛婚姻法,使丹麥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同性戀婚姻被法律認可的國家。在該法案付諸表決時,無反對票。該法案規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雙方在遺產繼承、住房津貼、退休和離婚方面,享有與異性婚配偶相同的權利。該法案通過後三個月內,丹麥即有600餘對同性戀者成婚,其中80%是男同性戀者。(張北川,第643-644頁)1994年6月,瑞典國會以171票對141票通過法案,成為繼1988年的丹麥、1993年的挪威之後第三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到1991年底,美國有8個州和一些大城市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紐約州、加州、阿拉斯加州等6個州通過了准許同性戀夫婦領養子女的規定。
在中國,雖然同性婚姻問題還遠遠提不上立法的議事日程,但是我們的一些調查對象已經對此有所思考。一種比較悲觀的看法是這樣的:從理論上講,中國的同志們應先爭取的是結婚權。婚姻自由了,戀愛自由也就順理成章了。可惜的是中國雖有十二億人口,卻沒有幾個同志勇敢到自主完婚的程度。我想二十年內都不太可能有多少對同志敢於宣布:我們要求結婚。就是有那麼一些事實婚存在,人們也會裝著沒看見,或者看見了也當兒戲不予理睬。我想自己可能是比較悲觀地看這個問題,不過我真的沒有理由樂觀。
然而在事實上,中國已有同性戀婚姻存在。據報載,在1990年,福建省一對男同性戀者申請結婚許可,經地方報中央獲准。1991年,廣西省一對女同性戀者申請結婚許可,經地方報中央獲准。對於同性戀婚姻持反對態度的意見是:同性戀人之間的感情若真的至死不渝,是否需要那紙結婚證書?同性戀者有無必要爭取處於所有為異性戀者設立的制度之下,或是一定要進場在一樣的遊戲規則下活動,才能享受到相同的權利?(邱彰,1995年)
另一位同性戀者也就同性婚姻形式有無必要的問題發表了如下看法:婚姻無非有兩種含義:一個是愛的結晶,愛的象徵;另一個涉及家庭、孩子、經濟、財產方面。據我所知,澳大利亞的一個州剛剛通過了一項法律,保障同性伴侶的財產繼承權,有的伴侶共同生活了30年,難道沒有權利繼承對方的財產嗎?新法律就是保護事實婚同居者的利益的。我對同性婚姻還沒有固定想法,從財產問題看,結婚登記似乎有必要;從感情上看就沒有必要,既然是愛,為什麼非結婚不可呢?為什麼非要這一紙證明呢?感情一定要通過結婚來證明嗎?
近年來,關於軍中同性戀問題在美國引起很大爭論。在八十年代,新兵入伍時要被問到性傾向問題,如發現是同性戀即被拒絕入伍,每年都有大量同性戀男女被迫離職。美總統柯林頓一上任就提出准許同性戀在軍中服役的政策,要求對同性戀軍人採取不問、不講、不追的方式,但同時要求同性戀者對自己的性生活保持緘默。同性戀社團對這一政策並不滿意,因為柯林頓曾允諾走得更遠些:允許同性戀者在軍中公開服役。儘管如此,不可否認,這項政策仍標誌著美國同性戀地位的一個提高。
前社會主義陣營的國家對同性戀的法律與西方國家有很大不同,而這些國家之間卻大同小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