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原因 (2)
對列維這一重大發現的爭論集中在:列維發現的同性戀與異性戀腦結構的區別究竟是導致同性戀的原因,還是同性戀行為的結果?但他的研究似乎已可證明,性傾向具有生理基礎。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們的一切性質和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有生理基礎。如果同性戀有如此多的定義(行為,身分,感覺,主動被動角色),而如果它部分地是由文化決定的,那麼它怎麼能夠又是生理決定的呢?列維又是如何確認解剖對象的性取向的?怎麼能確定他們是絕對同性戀者,雙性戀者,還是異性戀者?或許這個世界上存在著許多類型的同性戀,其中只有一個分支受到生理因素的強烈影響;或許生理只是使個人有這樣或那樣的偏愛,文化與生理的作用同樣重要。在這兩種情況下,生理的影響都有基因為其基礎。(Abramsonetal,93-99)
在同性戀成因的後天說即心理社會成因說中,存在著兩大流派,一是精神分析學派的觀點,一是行為學派的觀點。
從弗洛伊德開始,精神分析學派在同性戀成因問題上做過大量研究,其核心論點是所謂異性戀恐怖說。這種觀點認為,兒時的遭遇在潛意識中種下了異性恐怖的種子,因此一個人成年以後會害怕與異性作性的接觸。弗洛伊德指出,同性戀是性心理發展中某個階段的抑制或停頓。這種抑制即幼兒性敏感區的固定(固置),例如固定於肛門階段。他寫道:關於性倒錯之起源,我願在此贅一言。我們大可相信,就像戀物症的情形,在性倒錯固置之前也曾有過短命的性發展存在過。分析之探討已能證明,性倒錯是俄底浦斯情結未能解決的後效。當此情緒潛抑下去之後,此人的性本能諸成分中傾向最強者遂再度浮現。弗洛伊德是如此解釋俄底浦斯情結(戀母情結)對同性戀形成的影響的:我們注意到,雙親的健在與否是很重要的。童年缺少一個強有力的父親,有利於性倒錯的發展。每一個我們所檢視過的性倒錯者,在他童年的最初歲月里,對女人(通常是母親)都曾有過一段極強烈但短暫的『固置』,其後,他們自己模擬了那個女人,而以自己為性對象。這就是說,他們根本上是自戀的,尋找與自己相似的年輕男人來愛,就有如他們的母親愛他們那樣。(弗洛伊德,第50-54頁)
其他一些學者的研究也證實了戀母情結作為同性戀成因的理論。拜伯在1962年對同性戀者實驗組與異性戀者控制組家庭關係的比較研究發現:同性戀者的母親具有一個顯著的特點,那就是同她們的帶有同性戀傾向的兒子異乎尋常的親密。在許多實例中,兒子是她們生活中最重要的人,兒子通常取代丈夫,成為她們施愛的目標。約有30%的異性戀者和70%的同性戀者的母親屬於親密關切型關係。同性戀者認為自己的父親懷有敵意、超然或排斥態度的人數超過了異性戀者。這些同性戀者都有疏遠而可恨的父親,吸引人的母親。父母二人的關係往往是母親統治父親,不尊重父親。根據這些調查的說法,同性戀者的父母不鼓勵男孩表現出男性。有統治欲的母親不允許兒子對異性產生興趣,除非是對她自己。這些與父親關係疏遠或只有一個遭到公開仇視的父親的男孩,由於沒有男性形象可供認同,他們在童年時對男性愛(父愛)的需求受到了致命的挫折。
精神分析學家畢波的研究也表明,同性戀者的生活環境中,父親對母親常常是唯命是從的,母親十分看不起父親,動輒喝斥。他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即懦弱的父親和專橫的母親是造成同性戀傾向的兩個重要因素。懦弱無能的父親使兒子無法得到一個適當的行為模範,母親鼓勵兒子的女性行為傾向,再加上不愉快的異性性經驗,這些都可能導致同性戀。
將多項研究對於男同性戀者的戀母情結與產生同性戀傾向這二者之間的關係作一概括分析,可以得出如下解釋:(1)男同性戀者的父親未能為其子提供適當的性別角色榜樣,因此其子的男性自我認定就不完全;(2)親密關切型的母親不恰當地取代了父親的角色,反對男孩中常見的粗魯莽撞行為,而鼓勵更富於女性化的活動;(3)青春期及其後,同性戀者會試圖尋找一個具有他在父親身上沒有見到的男性力量的人作為伴侶。或者,如果父親很可怕的話,同性戀者可能會覺得可怕的東西很性感,即強壯的男人很性感。(拉里亞,第142頁)
同性戀後天形成說中的另一大流派是行為學派。按照這一學派的學習理論,同性戀行為是受環境的影響而習得的。如果一個人在與異性交往中受挫,有過不愉快的經驗,異性戀感情得不到正常的發展,而同時又受到同性的誘導,就會產生同性戀傾向。行為學派特別注重的是夥伴群關係,偶然的機遇,以及特殊的性經歷,如童年時受到同性戀者的誘惑等等事實。
貝爾發現,童年期的性別認同錯誤,是同性戀的成因,比如男孩玩女孩玩具,同女孩遊戲等。在對男同性戀者與男異性戀者的對比研究中,他發現,有三分之二的同性戀者小時候玩過娃娃,而異性戀者中的這個比例為0;有42%的同性戀者和1.5%的異性戀者喜歡女性玩伴;有29%的同性戀者和1.5%的異性戀者被人認為女氣;同性戀者中有80%喜歡與同性作遊戲,而異性戀者中有80%喜歡與異性作遊戲。(凱查多利,第352頁)對童年期性別認同與後來同性戀取向這二者之間的聯繫的解釋是:男孩如果小時候最好的朋友是女孩,長大以後就會喜歡男情人,因為他已經認同於女孩。混在女孩群里的男孩受到男和父親的反對,因此渴望男性的感情。這種論點與精神分析學派的分歧在於,它認為不是疏遠的父親造就了同性戀兒子,而是有同性戀傾向的兒子使父親疏遠了他們。
亨利在1941年的一項研究報告中對80位同性戀者的求治病歷作了系統的分析,發現在他們的家庭中,性教育被忽視,或者被拒絕。通常是母親性格僵化,精神抑鬱,而且盛氣凌人,過分庇護孩子;父親則是好生氣、有破壞性的,或是消極的、孤僻的、無足輕重的人;父母常常為贏得孩子的感情而相互競爭。
伊萬斯在1969年以美國西海岸自由同性戀俱樂部的43名男同性戀者為對象進行了三項調查,並設置了異性戀對照組。他發現,同性戀組的特點是:兒時體弱;不夠靈活;不願從事體育競賽;母親往往對兒子過度保護,苛求細節,把兒子培養得缺乏男子氣概,情感上傾向於獨佔寶貝兒子,鼓勵他完全從屬於自己,不允許兒子與異性交往。
西麥里等人以22至65歲的同性戀者為對象,研究了亂倫經歷對形成同性戀傾向的影響。他們將研究對象分為三組:第一組為無亂倫經歷者;第二組為有在核心家庭中亂倫經歷者;第三組為有在擴大家庭中亂倫經歷者。研究發現,同性戀者中有亂倫經歷的比例很大。其中男性為同性亂倫(父與子、兄弟之間);女性多為異性亂倫(父與女、兄妹之間)。研究對象對核心家庭中的亂倫經歷和異性亂倫經歷多持否定態度;對同性亂倫和擴大家庭中的亂倫經歷則多持肯定態度。
心理分析學派和行為學派這兩大流派各自形成了對有同性戀傾向的求治者的心理療法和行為療法。前者運用規範的心理分析方法治療病人;後者則採用抑制同性戀傾向的電擊療法或嘔吐療法強行校正性取向。據說心理療法的治療成功率大約在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經過行為治療,有二分之一的患者可以被治癒。
在造成同性戀傾向的先天生理因素和後天社會心理諸因素當中,我們的調查發現,早年的性經驗,尤其是首次性經驗,有著非同一般的重要意義。如果按照個人性格發展史的時間順序看,童年環境的影響當然在前,而青春期經驗在後;但是二者相比,後者在同性戀形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絕不比前者小;在許多個案中,甚至比童年家庭環境的影響更強烈。
近年來,由於對同性戀成因的先天因素的研究有了不少進展,引發了如何評價此類最新發現的一些從功利角度出發的論爭。論爭雙方的主要爭論點是:一方認為如果能證明同性戀這種性取向是先天的,將大大有利於同性戀者獲取社會的同情和認可;正如西方同性戀權利團體的一位領導人所說的那樣:人們不應該反對同性戀權利,因為我們是生來如此,我們沒有選擇的餘地。如果同性愛是遺傳的,你就不能把它怎麼樣。如果今後有更多的類似研究,同性愛就會被接受,而不再被視為病態。(轉引自郭瑋,1993年)
我們的不少調查對象也持這種觀點,特彆強調同性戀成因的先天性,他們說:這不屬於道德問題,許多人是遺傳的、先天的,比如有人生來就有女性相貌,是與生俱來的。他們當中流傳著北京某藝術團體一位藝術家的事迹,這位同性戀者的單位領導找到他給他做工作,希望他能改變自己的性取向,他回答說:我沒辦法,你們把我殺了吧。儘管各地警方對同性戀活動場所有不定期的抓捕行動,可只要風聲一過,他們又會去那裡活動,似乎真是所謂江山易改,本性難移。有的調查對象帶著一種自信又無奈的口吻說:永遠制止不住的,人的本性嘛。還說:東北哈爾濱冬天那麼冷,零下二十度還有人出來,沒有辦法,改不了。
爭論的另一方則認為,用不著先證明同性戀是先天的,然後才能承認他們的權利和地位,即使同性戀是後天習得的,或者乾脆就是一些人有意的選擇,他們也完全有權利這樣做。持後一種觀點的人還擔心,如果查明了產生同性戀傾向的先天因素,會被一些視同性戀傾向為異常、病態的人所利用,用來消滅或修改這些因素,以便達到最終消除同性戀的目的。例如,一位同性戀活動分子說:同性愛不是什麼需要為之辯護解釋而是需要被接受的東西。在人們接受我們之前,世界上所有的科學證據都無助於改變人們對同性愛的恐懼。另外,有人擔心,如果能夠清楚地鑒別『同戀愛基因』今後就會有人試圖『矯正』成年同性愛者或發現天生的同性愛胎兒並將其流產掉。(轉引自萬延海,1995年)